某公司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被罚15000元!
- 来源: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7 1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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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以案释法,来看一起某公司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案。
案件简介
彭州市一环卫工人在收运垃圾时发现垃圾收运车内有不明物体冒烟。经彭州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系彭州市某公司将用于仓库杀虫的农药磷化铝的包装罐丢弃在生活垃圾桶内,该包装罐被收运后出现冒烟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购买了10罐磷化铝产品(片剂)用于仓库杀虫。该公司搬运工人将6个使用后的磷化铝产品包装罐连同包装纸箱丢弃在了公司后门的垃圾桶内(案发后,另外4个包装罐被该公司存放在危险废物间内)。环卫工人将该公司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后,正收运到第三家公司时发现了垃圾收运车内几个金属罐在冒烟,遂将该情况遂反映至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科。
经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环卫科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走访询问,确定垃圾车中冒烟的源头为当事人丢弃的磷化铝产品包装罐。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磷化铝产品为农药产品。
▲被烧毁的磷化铝产品包装罐
处罚决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之规定。
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谁来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不按规定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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