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 2024/2/6 19: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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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黑政办规〔2023〕5号)要求,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2023年,省级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秸秆综合利用途径进行补贴,待2023年度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拨。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补贴对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贴标准: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32元;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对因洪涝灾害绝产(绝收)玉米、水稻地块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对在玉米或水稻同一地块开展秸秆部分离田作业后,剩余不低于30%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省级按上述全量还田作业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兑付条件:通过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监测秸秆覆盖量、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监测合格的,可享受作业补贴。其中: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及以上,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及以上,秸秆部分还田作业深度按照秸秆全量作业标准执行。
兑付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县、乡、村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绝产(绝收)地块的秸秆还田作业,还要由乡村两级对进行现场核实,建立作业台账,保留作业影像资料。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市县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二)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
补贴对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在玉米和水稻秸秆完成离田作业后,对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还田处理的作业者或种植者。
补贴标准:每亩补贴10元。
兑付条件:对玉米、水稻秸秆离田后地表残留的秸秆根茬残余物进行粉碎抛撒、灭茬、翻、耙、旋等方式处理。
兑付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村两级建立秸秆离田作业和残余物还田台账,保留作业影像资料,组织录入相关作业信息,在县、乡、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依据台账数据核定补贴金额,兑付补贴资金。
(三)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补贴
1.秸秆离田补贴。2023年,全省30个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可在中央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资金中,单独列支300万元,依据县域内秸秆收储运主体的秸秆离田量和加工利用主体的秸秆利用量进行奖补,具体补贴方向和标准,由县级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自主编制工作方案,报省级备案后实施。不得用于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户用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农户分散利用(炊事取暖直接燃用、直接饲喂牲畜等);不得用于秸秆还田作业补贴;不得列支工作经费;补贴的秸秆种类,原则上以玉米、水稻为主。
如对秸秆加工利用主体进行补贴,需将主体名称、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信息据实录入到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享受补贴的利用主体应如实提供秸秆收储、加工等有关佐证材料。对于其他补贴方向和内容,也应相应建立台账,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重点县建设任务补贴。各重点县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建设、秸秆还田监测评价、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等专项工作任务,每个重点县补助资金45万元。秸秆还田监测评价、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应当在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科研单位、高校等技术指导下联合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作业调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指定专人,每天登陆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查看秸秆还田作业机车作业信息和质量分析,做好核查、反馈记录,发现机具作业图像不清晰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机手和省平台管护协调解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以就地就近为原则,做好辖区内种植户与承担秸秆还田、离田、残余物还田处理等作业者的对接,避免与没有作业能力(没有机具或机具不达标)的个人、组织或公司签订作业合同。签订作业合同后再行转包他人的主体,不得享受补贴,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承担相关作业任务。
(二)加强政策衔接。各地要搞好现行相关项目支持政策的衔接,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玉米保护性耕作免(少)耕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不再享受省级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秸秆部分还田作业补贴,不得与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重复享受。出现秸秆及残余物露天焚烧火点的地块,均不得享受秸秆还田作业(含部分还田)、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30个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已下达的2023年中央资金,需实行专账管理,专门报送绩效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三)强化信息公开。严格履行补助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坚持阳光操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将补助对象、补助面积或数量、补贴标准、资金规模等信息,依法依规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秸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各市(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各地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由县级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督服务平台集中管理发放。县级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开展补贴资金和项目的审查筛选、现场核查、组织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市级要强化秸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补助资金的全程监管。县级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服务监管,通过外部专业性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市级要通过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集中开展专项检查。省级重点以抽查的方式,对重点区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督查检查。对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补贴对象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予退回资金的,记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加强绩效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原《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3〕423号)文件废止。)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月31日
责编:吕 桐
审核:李昕泽
统筹:王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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