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展2024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
-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2024/3/18 8: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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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开展2024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云农办〔2020〕1号)、《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云农经〔2022〕4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精神,决定开展2024年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以下简称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标准
(一)省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本次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州(市)级示范社,并达到以下标准:
1.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正常经营2年以上,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
2.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省级示范社标准。
(1)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个以上,出资总额3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合作社数量达到3个(含3个)以上,成员总数150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评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标准
省级用水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参与农民用水户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4.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等方面成效明显,用水秩序良好。
二、省级示范社(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程序
(一)评定对象
在云南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水合作组织,且符合省级示范社(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申报条件,本次评定不限制具体名额。
(二)评定工作程序
1.提交材料。2024年3月25日前,符合条件新参评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评定材料(资料清单见附件1),并填写《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格式见附件2)、《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附件3)、《全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附件4),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书(以上材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保管)。
2.县级审核。2024年4月10日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申请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州(市)农业农村局。
3.州(市)复核。2024年4月20日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核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草、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供销等部门意见,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后,正式行文将以下材料PDF格式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1)州(市)正式推荐文件,并附《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全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
(2)州(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反馈、会签文件等)。
(3)《××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县级核查记录表》(附件5,加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州(市)级核查记录表》(附件6,加盖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需加盖农民合作社或用水合作组织公章,文件名统一设置为“2024年××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或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申报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示范社(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州(市)在申报时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对位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生态公益事业中贡献突出、承担粮油单产提升和大豆油料扩种任务、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作用明显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若有拟申报对象暂未满足相关申报条件但符合上述情况的,经县级核实并出具书面说明,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参加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不予评定。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确保省级示范社评定材料的真实性。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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