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2024/6/20 9:26:20
- 12779
【农机网 补贴动态】
关于对《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有关规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jsnjb@126.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5号院1号楼,邮编101117,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55525254
4.传真:010-55525033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
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支持引导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条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粮食、蔬菜、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高端联合收获机械、辅助驾驶系统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北京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提升本市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有外埠基地的机械化水平,保障首都主要农产品供应。将温室大棚骨架及配套设备、粮食烘干、智慧农场等方面的成套设施装备按规定纳入农机创新产品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科技创新和引领。聚焦科技创新,激励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从“小切口”形成突破,对于设施农业、智能化、新能源、农业机器人等装备和技术薄弱的领域,经本市农机鉴定推广部门试验示范充分的,给与重点支持。
(三)突出补贴资质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监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探索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的抽查。
(四)补贴标准“有升有降”。结合本市实际生产需要按要求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测算比例。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五)推进政策实施创新。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已安装作业质量监测和辅助驾驶系统、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两次定额兑付,即核验合格后兑付70%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置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具体补贴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六)提升监督水平。继续应用信息化手段,发挥大数据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
(七)提升服务效能。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探索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免于现场核验,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京财监督〔2021〕378号)要求,推动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
三、补贴对象、范围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保障首都主要农产品供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固定安装类设备补贴,需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同时满足年供应本市农产品数量要求,具体要求见《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规范》。
(二)补贴范围。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市级财政单独补贴范围。
1.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常规机具、农机创新产品补贴,以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常规机具为根据本市实际,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22大类48小类127个品目。结合实际需要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作为“重点机具”。
农机创新产品包括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品目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年度总品目指标。其中,专项鉴定产品结合本市实际,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农机新产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2〕136号)执行。
2.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外,选取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急需的8大类18小类95个品目机具,利用市级资金进行补贴。主要包括粮食生产、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的成套设备,以及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贴种类范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分配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原则上不突破区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中央资金采取预拨付的形式。市级资金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即购机者将申请录入“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后,经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形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区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区级资金先行垫付,市级财政于当年年底清算后足额补齐。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及时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相关区(单位)优先使用结余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区(单位)际间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单位)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单位),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资金结余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需提高补贴测算比或实施累加补贴的,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通过后,按要求实施。农机创新产品年度资金规模,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如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农机创新产品年度资金规模可提高到150万。
(三)支出责任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市级财政依法安排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鼓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给予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市、区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受理、审核、公示、兑付补贴资金。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区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1.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发布补贴额一览表,引导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指导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推广鉴定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开展专项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探索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定位终端规模应用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向市农业农村局建议不予采信其鉴定或检验检测结果。协助做好政策制定、需求调研、补贴品目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信息公开等工作。
2.市财政局。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预算,保障本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补贴资金兑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区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完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开展绩效评价、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材料形式审核、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补贴机具监管等工作。
4.区级财政部门。配合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完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保障本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经费,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及监管。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各区(单位)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严格办理时限。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区(单位)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材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探索利用第一书记、镇村各级队伍和人员,解决补贴政策宣传。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本地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区(单位)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
各区(单位)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2024—2026年实施细则,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每年12月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1、2。
附件:1.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级资金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1
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机具资质
补贴机具需在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且具备以下资质。
1.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常规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2.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农机创新产品。专项鉴定产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实施。农机新产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中心、智慧农场、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3.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产品出厂合格证;(2)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3)产品执行标准;(4)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以上资质第(1)(2)(3)项为必须提供项;第(4)项如产品涉及强制性或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则为必须提供项,否则为选择性提供项。
二、补贴额度和测算比例要求
(一)一般补贴额度和测算比例要求
中央财政补贴机具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5%。
中央财政补贴机具一般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
(二)提高补贴测算比例的要求
1.中央财政补贴。结合实际需要将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其中,涉及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特定信号终端与特定信号辅助驾驶系统补贴测算比例可提高到40%。提高补贴测算比例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2.市级财政单独补贴。结合本市生产实际和科技创新方向,对于市级财政单独补贴范围内的机具,重点针对设施农业、智能化、新能源、机器人等装备和技术薄弱领域,科技攻关后经本市农机鉴定推广部门试验示范充分的,补贴测算比例从35%提高到50%。
3.累加补贴。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同时利用市级资金进行15%的累加补贴,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适当提高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的补贴测算比例,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同时利用市级资金进行10%的累加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三)降低补贴测算比例的要求
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推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极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
中央和市级资金补贴机具,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市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周边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或市级单独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调整。
三、实施范围
在本市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房山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门头沟区、丰台区、朝阳区、海淀区13 个涉农区和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视同区级统一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细则)、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市农业农村局按照《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规范》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探索交叉互审的形式,探索推动部分产品京津冀区域一体化投档、归档结果互认。从严整治投档违规行为,按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六)核验和审验公示信息。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七)兑付补贴资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区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的兑付申请等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附件2
2024—2026年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一、中央财政补贴品目范围(22大类48个小类12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5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花生收获机
5.2.3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瓜类采收机
5.3.4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5.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限农用单北斗终端及单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新增小类)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1.5磨粉机
15.1.6磨浆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5.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6.1.3果蔬干燥机
16.1.4脱蓬(脯)机
16.1.5干坚果脱壳机
16.1.6果蔬去籽(核)机
16.1.7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农用动力机械
17.1拖拉机
17.1.1轮式拖拉机
17.1.2履带式拖拉机
18.农用搬运机械
18.1农用运输机械
18.1.1田间搬运机
18.1.2轨道运输机
19.农用水泵
19.1农用水泵
19.1.1潜水电泵
19.1.2地面泵(机组)
2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1拉幕(卷帘)设备
20.1.2加温设备
20.1.3湿帘降温设备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
21.2清理机械
21.2.1捡(清)石机
22.其他农业机械
22.1其他农业机械
22.1.1水井钻机
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品目范围(8大类18小类95个品目)
1.设施农业设备
1.1 温室大棚设备
1.1.1高效设施农业成套设备
1.1.2基质栽培设备
1.1.3保温被
1.1.4温室柔性保温墙体
1.1.5电动卷膜成套设备
1.1.6虫情测报设备
1.1.7拉幕系统
1.1.8环控系统
1.1.9二氧化碳发生(补施)设备
1.1.10臭氧发生器
1.1.11加热系统
1.1.12补光灯
1.1.13杀虫灯(含杀虫板)
1.1.14温室植物光环境系统
1.1.15轨道运输(采摘)车
1.1.16智能耕整地作业平台
1.1.17智能喷灌设备
1.1.18智能采收称重设备
1.1.19土壤立体栽培系统
1.1.20全自动钵苗蔬菜移栽成套设备
1.1.21 植物工厂
1.1.22育苗播种流水线
1.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1菌料混合机
1.2.2菌料制备设备(含菌料压块机)
1.2.3食用菌自动套袋套环封盖装筐机
1.2.4食用菌压块机
2.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2.1畜禽饲养机械
2.1.1畜禽精准饲喂设备
2.1.2养殖环境调控设备
2.1.3生物安全防控设备
2.1.4粪污处理与利用设备
2.1.5孵化环控设备
2.1.6巡检机器人
2.1.7鸡舍全自动扫地机器人
2.1.8蛋品生产设备
2.1.9出雏搬运机器人系统
2.1.10智慧认养鸡舍
2.1.11种猪饲喂机器人
2.1.12种猪自动监控设备
2.1.13仔猪健档车
2.1.14电子耳标
2.1.15保育饲喂机器人
2.1.16育肥饲喂机器人
2.1.17猪宝
2.1.18畜禽屠宰加工成套设备
2.1.19智能挤奶机
2.1.20肉(蛋)鸡笼养成套设备
2.1.21奶牛发情监测器
2.1.22粪肥输送设备
2.1.23有机肥加工成套系统
2.1.24养殖废气处理设备
2.1.25智能蜂箱
2.2水产养殖机械
2.2.1工厂化养殖系统
2.2.2水体净化处理系统
2.2.3孵化箱
2.2.4恒温箱
2.2.5鱼菜共生系统
3.种子初加工机械
3.1种子初加工机械
3.1.1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3.1.2种子无人化包装追溯物流码垛生产线
4.农产品加工成套设备
4.1果蔬加工设备
4.1.1果蔬加工系统
4.1.2果蔬脱水机
4.1.3果蔬智能化立体储运系统
4.1.4板栗加工成套设备
4.2水产品加工设备
4.2.1水产品加工成套设备
4.3根茎类作物加工设备
4.3.1薯类加工设备
4.4食用菌加工机械
4.4.1食用菌加工成套设备
4.5豆类加工机械
4.5.1豆类、粮油贮藏成套系统
4.5.2大豆豆渣输送成套系统
4.5.3大豆固态制品成型设备
4.6其他农产品加工机械
4.6.1摇蜜机
4.6.2蜂蜜提纯机
4.6.3包装机
4.6.4石磨面粉加工成套设备
4.6.5坚果智能分选系统
4.6.6鲜食玉米成套加工设备
4.6.7农残速测仪
5.排灌成套设备
5.1喷灌机械设备
5.1.1智能水肥一体化系统
5.1.2山区用灌溉设备(农田、果树)
5.2 微灌机械设备
5.2.1滴灌系统
6.农用搬运机械
6.1农用运输机械
6.1.1田间搬运机
6.1.2自卸青贮挂车
6.2 农用装卸机械
6.2.1 码垛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监测设备
7.1.1气象站
7.1.2土壤墒情仪
7.1.3防鸟防雹设备
7.2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2.1农用北斗作业监测终端
8.其他机械
8.1其他机械
8.1.1割灌机
8.1.2移动保鲜库
8.1.3气膜移动冷库
8.1.4生物质能设备
8.1.5生物质气化设备(含沼气发生设备)
8.1.6移树机(果树)
8.1.7捆树机(果树)
8.1.8速冻(冷却)设备
8.1.9果蔬残体(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0大葱全程管理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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