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来崇明区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 来源:崇明三农
- 2024/9/4 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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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监管快讯】 近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郭庆清带队来崇明区督查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黄卫峰、执法大队大队长郁春泉等相关负责同志陪同。
督查组实地前往港沿镇富国七队,现场观看农用无人机作业。座谈会上,崇明区围绕农用无人机的基本概况、管理模式、下阶段工作设想、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等作了详细汇报。郭庆清对崇明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宣传、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表示肯定。
1.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方可进行作业飞行活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2.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3. 严禁私自改装或拼装。
4. 严禁未经批准在机场、军事管理区等管制空域内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区域飞行作业。
5. 操作手需取得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后方可进行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截止前及时换证。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作业气象条件应符合温度在5-35℃、风速不大于三级、非雨、雾、雷等恶劣天气。
7. 起降时确保所有人员远离起降点10m以上安全距离。
8. 作业人员应置身于机具上风处,不得吸烟、饮水和进食,双手不得脱离遥控器或操控设备,时刻观察机具的飞行状态。
9. 移动式充电站应保持距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点 15m以上的安全距离,充电时应保持通风散热状态,周边不应有易燃、可燃物。
10. 停机后5分钟内不接触电机、桨叶等危险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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