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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印发加大支持力度持续实施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来源: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10/2 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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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持续实施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持续实施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持续实施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加快农机装备更新换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国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以下简称“机主”)。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
 
  报废农机种类:1.根据《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个种类。2.落实《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将多功能拖拉机、微型耕耘机、旋耕机、育秧(苗)播种设备、病死畜禽处理设备、种子清选机等6个种类纳入补贴,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二)报废条件
 
  1.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1)。
 
  2.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申请办理报废:
 
  (1)达到报废年限的。小型轮式或手扶拖拉机10年、大中型轮式或手扶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18kW及以下饲料(草)粉碎机10年、18kW以上饲料(草)粉碎机12年、铡草机10年;
 
  (2)微型耕耘机、旋耕机、育秧(苗)播种设备、病死畜禽处理设备、种子清选机从购买之日起已达到5年(含)以上的;
 
  (3)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
 
  四、资金安排和补贴标准
 
  报废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测算分配到各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除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外,其他农机的报废补贴、更新补贴分别独立实施。报废补贴部分实行定额补贴,各类报废农机补贴标准将按照《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等相关规定核定我市补贴额。其中,按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增加的6类补贴机型和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的机型,实施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具体报废补贴额详见附件2、附件3。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报废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相应配套资金的,中央和地方承担比例分别为85%、15%,地方承担的15%部分由市区按照6:4分担。
 
  五、回收企业
 
  承担过上一轮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实施的回收企业继续有效。新增的报废回收企业,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确定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回收企业名单将通过市、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企业名单另行确定和发布。
 
  六、操作程序
 
  (一)回收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符合报废要求的,对申请人与拟报废的机具拍照留存(包括机主与整机合照,主要部件照片,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照片),并将照片及机主信息、报废农机信息等上传厦门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报废系统”),向机主出具《厦门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表》)。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农机进行拆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拍摄拆中、拆后照片上传报废系统。拆解完成后,回收企业要将机主签字盖章的《确认表》和拆前、拆中、拆后农机的电子版照片,以及机主身份证明、来源归属材料复印件等按一机一档要求建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对牌证进行注销登记,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并盖章。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身份证、银行卡(折)等材料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报废补贴系统受理补贴申请,及时对补贴申请材料完成形式审核,并通过机具出厂编号、车架号等在报废补贴系统查询是否已申请过补贴,防止一机多补。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对象、报废机具信息、补贴金额等内容在区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区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区级财政部门收到结算材料后,及时审核,审核通过的,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补贴资金;不通过的,应第一时间退回。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四)公示和资料留存。补贴资金兑付后,补贴资金兑付等信息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录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等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检查。补贴信息要及时在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发布。补贴申请、回收拆解、补贴资金兑付等材料,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完整保存至少5年。
 
  七、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
 
  机主、回收企业自愿参与厦门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享有政策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机主责任。对报废农机主要部件齐全、来源(归属)清楚合法等负责,对报废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二)回收企业责任。回收企业要认真核对报废农机是否主要部件齐全、是否来源(归属)清楚合法、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并对核对结果负责;要准确认定报废农机的机具类别,对认定结果负责;要认真填写《确认表》中机具类别、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等信息,对填写的信息负责;要按规定拆解报废农机,对拆解真实性负责;要按要求提供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照片,对照片真实性负责;要按规定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对档案真实性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作为推进农机设备大规模更新、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大宣传公开。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民等对政策的知晓度。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开展便民服务。各区要改进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探索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要积极确定公布回收企业数量,方便机主报废旧机。鼓励引导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等事项。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机制。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工作进行监督,按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查回收企业的回收拆解档案,探索建立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区要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个人和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0〕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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