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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10/9 9: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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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类。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规〔2024〕4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淘汰,加快农机装备更新换代,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等文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个独立部分构成,更新补贴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实施,报废补贴按本方案在除厦门市外的各市、县(区)实施。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农民身份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确定,也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
 
  二、补贴种类
 
  (一)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类。
 
  (二)谷物(粮食)干燥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走式旋耕机、田间搬运机、农机作业监测终端、育秧(苗)播种设备等6类,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三、报废条件
 
  (一)主要部件齐全。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且主要部件齐全,各类报废农机主要部件将另行制定公布。
 
  (二)来源清楚合法。有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上信息须与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信息、拟报废农机信息一致。其他农机(含无法提供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须来源清楚合法且归属机主所有。
 
  (三)达到年限或其他条件。达到使用年限的农机(各类报废农机使用年限将另行制定公布),或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或技术落后的农机。
 
  四、资金安排和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测算分配。报废补贴资金不足的县(市、区),可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施报废补贴。
 
  2024年12月31日前,报废补贴资金优先使用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及配套资金,资金中超长期特别国债承担比例为85%、我省承担比例为15%,用完后可以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及省级配套资金将收回。
 
  报废补贴实行定额管理,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公布。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包括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承担过上一轮农机报废补贴的回收企业,可继续有效。新增回收企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六、操作程序
 
  (一)旧机运送。机主自愿交售拟报废农机,并与回收企业自主协商回收价格、运送方式等,同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来源归属材料。来源归属材料具体要求有: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时,机主要提供与机主、拟报废农机信息相对应的牌证;无法提供的,机主应提供发票或来源归属承诺书(详见附件1)。其他农机具报废时,机主要提供与机主、拟报废农机信息相对应的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提供来源归属承诺书。
 
  (二)旧机审核。回收企业对机主是否属于补贴对象、拟报废农机是否属于报废补贴农机范围、主要部件是否齐全、来源是否清楚合法、是否达到年限或其他条件等进行核对。确认符合报废条件的,回收企业将拆前照片(包括机主与整机合照,主要部件照片,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照片),以及机主信息等,上传福建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完成后,回收企业向机主出具盖章后的《福建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
 
  (三)拆解旧机。报废农机拆解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现场、照片或视频等方式,对《确认表》和报废机具信息是否一致、报废农机主要部件是否齐全等进行复核,并监督回收企业对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回收企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行业标准,规范拆解旧机,并拍摄拆中照片(应包括发动机等主要部件破坏性处理照片)、拆后照片,连同拆前照片,上传福建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拆解完成后,回收企业要向机主提供再次签字盖章的《确认表》和拆前、拆中、拆后农机的电子版照片,并将机主身份证件、来源归属材料复印件、《确认表》及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按一机一档要求归档,保存期至少3年。
 
  (四)牌证注销。有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拆解后,机主应持身份证件、回收企业签字盖章后的《确认表》、机具牌证等,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销牌证,牌证注销后,农业农村部门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五)兑现补贴。机主持身份证件、回收企业和农业农村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确认表》、来源归属材料、银行卡(农民原则上要提供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经营组织应提供对公银行账号)等,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福建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受理补贴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机具类别是否准确、机具是否已按规定拆解,无牌证农机具要通过机具出厂编号、车架号等在福建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查询是否已申请过补贴,防止一机多补;形式审核通过后,报废补贴信息在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结算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10个工作日内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补贴资金;不通过的,应第一时间退回结算材料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为推动农机更新,各地在实施老旧农机报废补贴时,要依托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查询购置补贴农机数量,当报废农机数量达到购置补贴农机数量时,应暂停受理报废补贴申请,确保报废补贴农机数量不超过当年购置补贴农机总量。
 
  (六)公开和资料留存。补贴资金兑付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申请者发送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的短信提醒,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等信息录入到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并通过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检查。补贴申请、回收拆解、补贴资金兑付等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完整保存至少5年。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农机作业监测终端的回收企业、补贴操作程序等,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发布。
 
  七、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
 
  机主、回收企业自愿参与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机主责任。对报废农机主要部件齐全、报废农机来源(归属)清楚合法、机主身份真实性、报废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等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二)回收企业责任。回收企业要认真核对报废农机是否主要部件齐全、是否来源(归属)清楚合法、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对核对结果负责;要准确认定报废农机的机具类别,对认定结果负责;要认真填写《确认表》中机具类别、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等信息,对填写的信息负责;要按规定拆解报废农机、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对拆解真实性、档案真实性负责;要按要求提供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照片或视频,对照片或视频真实性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实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细化加力支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操作细则,优化流程,推进实施,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各地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完善管理措施,健全制度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并积极对接商务部门,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在机具存量较多区域、补贴申请点、农机经销点、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广泛宣传政策。要积极探索“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市级认定回收企业后县级使用等措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开展政策规定宣讲与警示教育,按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查回收企业拆解档案,并积极探索建立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要主动对接商务部门,协同加强对回收企业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置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回收企业信息、享受补贴信息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规定和原则,采取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和配套资金等报废补贴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兑付不及时等问题。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四)推进超长期国债使用。超长期国债支持农机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期间,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定期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报送省发改委、财政厅。
 
  2024年6月17日之后提交的报废补贴申请按本方案实施。本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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