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大类51个小类117个品目!《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
-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2024/10/29 15:51:52
- 10067
关于印发《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机字〔2024〕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要求,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们制定了《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3日
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锚定农业强省建设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高端智能绿色发展为路径,坚持公平公正、优机优补,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培育农机装备新质生产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实现粮食增产提质、建设更高水平的“齐鲁粮仓”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深耕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粮食烘干设备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及特色产业发展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拓宽“潜力”产业机具补贴范围。围绕盐碱地种植、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海洋渔业等“四个潜力”产业发展急需机具,加大补贴力度,不断拓宽补贴种类范围,大力发展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标准化猪舍钢结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设施装备。
(三)健全完善鉴定机制。聚焦农机化发展短板弱项,拓展农机鉴定产品种类范围。建立专项鉴定大纲和地方标准制定预受理制度,缩短创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时间,加快产品投放市场。优化鉴定程序,对辖域内农业生产一线急需的重点机具,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扩充鉴定检测机构力量,不断提升鉴定检测能力。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对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
(四)科学设定补贴标准。结合我省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分类分档差异化补贴。对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五)推动实施创新试点。适时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必要的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机具核验、第三方抽查等。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七)提升资金兑付效能。优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兑付率低于80%的县(区),逐步探索建立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审核、市级兑付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根据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山东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4大类51个小类117个品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市县提出的建议按年度进行调整。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创新产品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
1.专项鉴定产品。按照国家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按照国家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除常规机具和农机创新产品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市县仅可确定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明确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确定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原则上,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除外)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且不得超过区域分配资金的10%。因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等需提高限额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再行实施。
(三)实行动态调整。全省补贴标准总体保持稳定,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可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综合研判后,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严肃查处。
(四)建立退坡机制。将我省上一轮(2021—2023年,下同)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无用户或较少用户申请补贴的挖坑(成穴)机、起垄机、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铺膜机、苗床用土粉碎机、营养钵压制机、抛秧机、中耕机等8个机具品目退出补贴范围。对我省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拉幕(卷帘)设备、湿帘降温设备、水井钻机等3个机具品目以及旋耕机、微型耕耘机、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条播机、穴播机、旋耕播种机、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撒(抛)肥机、田园管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饲料(草)粉碎机、增氧机等12个机具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实行退坡处理,逐步降低补贴额测算标准,到2026年退出补贴范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优化资金分配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金需求摸底,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到县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对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的市县,调减资金预算规模。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各地应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二)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四)完善累加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市县,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制订本地区累加补贴实施方案,经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下一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预算。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市)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等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省农业农村厅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组织开展调查。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四)自主选择购机。购机者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双方应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且告知购机者,并做好咨询答疑。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规范机具核验。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要重点加强核验。鼓励基层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补贴发放清册等有关材料;县(市)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通过其单位账户发放,不得将应发放给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个人账户。因当年预算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县(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各地应对重点农机具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九)严格抽查核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组织专业人员、基层农机人员等,加大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的抽查力度,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健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绩效管理,压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真正惠及农民群众。
(二)优化服务环境。推进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流程。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加强信息公开。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用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以县为单位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惩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健全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各市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2024—2026年山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2024—2026年山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4大类51个小类11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筑埂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玉米收获机
5.1.3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果类收获机
5.4.3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青贮切碎机
9.2.2饲料(草)粉碎机
9.2.3颗粒饲料压制机
9.2.4饲料混合机
9.2.5饲料膨化机
9.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1.4粮食色选机
16.1.5磨粉机
16.1.6磨浆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棉花初加工机械
17.1.1籽棉清理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5果蔬去籽(核)机
18.1.6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8.2茶叶初加工机械
18.2.1茶叶做青机
18.2.2茶叶杀青机
18.2.3茶叶揉捻机
18.2.4茶叶炒(烘)干机
18.2.5茶叶色选机
19.农用动力机械
19.1拖拉机
19.1.1轮式拖拉机
19.1.2履带式拖拉机
20.农用搬运机械
20.1农用运输机械
20.1.1田间搬运机
20.1.2轨道运输机
21.农用水泵
21.1农用水泵
21.1.1潜水电泵
21.1.2地面泵(机组)
22.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1拉幕(卷帘)设备
22.1.2加温设备
22.1.3湿帘降温设备
2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3.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3.1.1平地机
24.其他农业机械
24.1其他农业机械
24.1.1水井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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