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型拖拉机注销清零后有关工作的思考
- 来源:云南省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2024/12/16 8: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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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热点关注】 一、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情况
变型拖拉机是一种基于标准拖拉机进行功能性改进的运输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当时农村建设需求激增,但由于农民购买力有限,于是使用汽车底盘搭配农用柴油机,形成了这种特殊的运输型拖拉机。在过去的农业生产和城乡短距离运输中,变型拖拉机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变型拖拉机驾驶员门槛低,技术落后,检验比例低等诸多原因,许多变型拖拉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些隐患不仅威胁着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对道路上其他行人和车辆构成了极大风险。同时,部分变型拖拉机不符合当前环保要求,对环境也有一定负面影响。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变型拖拉机带来的安全和环境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环境的安全与稳定。2015年,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运输型拖拉机行业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云农机〔2015〕8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给变型拖拉机上牌登记。2017年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的通知》、省、州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等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相应的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方案,并就多次就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召开过会议,2021年省安委办和州安委办又分别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红河州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安办〔2021〕3号)。八年来,经过红河州农业农村、公安交警等各个部门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协作配合,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截至2024年12月,全州注销变型拖拉机30717台,全面完成存量变型拖拉机的注销“清零”工作。
二、变拖“清零”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随着变拖“清零”工作的推进,已经公告注销的“黑车”违法载货载人上路等问题逐步显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总体上没有消除。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达到注销年限的变型拖拉机报废率低,大多数仍在上路运营。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予以强制注销”的要求,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变型拖拉机实行公告等方式的强制注销,并对机主下发了报废通知书。但根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调查了解,全州开展变拖注销“清零”工作以来,变型拖拉机办理注销登记后,没有经过拆解回收,注销了的变型拖拉机还照常上路,安全隐患非常突出,这个问题在全州范围还普遍存在。
2.源头治理不到位,变型拖拉机相同相似机型仍在生产销售,社会拥有量仍在增加。2015年省农业、工信、公安、质监、工商等5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运输型拖拉机行业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云农机〔2015〕8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给变型拖拉机上牌登记。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发的《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第四部份第一条中已经明确指出: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但截止今天,不少厂家还在生产销售类似变型拖拉机的车辆,并且把名字变更为“田园运输机”以规避监管部门处罚,这种运输机无工信部的合格证,也没有农机推广鉴定部门的推广鉴定证,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不了,也未明确监管部门,在田间地头大量运用,动态监督管理困难,造成监管死角、漏洞,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异常突出,对深化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3.外籍变型拖拉机监管难度大。由于农机监理系统未进行全国联网,省际之间车辆信息查询周期长无法及时确认信息,部门间配合不够密切,查处效果不理想。导致目前悬挂外省籍拖拉机号牌及号牌造假贩假问题突出,甚至有大货车冒用假外省籍拖拉机号牌,以躲避公安交管部门逃避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
(二)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上路执法难度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执法主体为公安交警部门。一直以来,公安交警部门的机动车管理系统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拖拉机管理系统不兼容,不能相互查询,只能通过人工交换信息,成本高、工作效率低。目前,公安交警对机动车的管理完全实现了电子化,且与银行等部门实现大数据对接。从机动车注册、登记、审验,驾驶证考试、发证、审验,机动车违法证据的采集、处罚、罚款缴纳、驾驶证扣分等全部实现电子化的大数据管理,交警部门可以从管理系统上直接管理,车主也可实时查询自已的车辆状态。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拖拉机管理系统,仅仅是一个注册、登记、审验,驾驶证考试、发证、审验的内部管理的静态系统,不能与交警、银行等部门实现大数据对接,机主也无法实时查询自己的车辆状态。由于执法要求规范化、电子化,交警部门上路执法时,因变型拖拉机相关信息不在公安交警的管理系统内,对变型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子证据采集、罚款缴纳、扣分等无法电子化处理,在规范化、电子化执法的要求下,交警无法比对车型,也无法实现罚款缴纳、驾驶证扣分的电子化,公安交警对变型拖拉机的上路执法成本高。即使是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现场联合执法,罚款缴纳、扣分等因农机管理系统不与银行、交警部门实现大数据对接,处罚结果难以追踪、实现。
2.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各地对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重视程度千差万别,有的地方坚决果断、办法多、措施有力、整治效果明显,有的地方犹豫不决、方法简单、措施无力、效果不好,形成鲜明对比。如2020年省、州安委会办公室文件下发后,只有极少数的县通过政府文件形式明确职责任务、推动工作开展,绝大多数县(市)都是简单的原文转发州安委会办公室文件,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化的措施和办法。同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有效衔接指导不到位,多数地方机构改革弱化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被抽调到其他岗位,工作经费缺乏、人员不足问题突出,导致日常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驾驶牌证管理、年度检验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不平衡。
3.责任压实不到位。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还存在政出多门、业务交叉等问题,有些地方没有厘清职能职责,还存在对上级部门开展变拖专项整治有关政策、文件贯彻执行不到位现象,如对“强化通行运营管理,实施变型拖拉机道路限行禁行管理措施”的要求,各县(市)均没有落实。同时,从各地安全检查情况看,变型拖拉机注销业务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如对已注销未收回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动态追踪不到位,存在变型拖拉机去向不明的情况;还存在对变型拖拉机注销业务告知不到位的情况;个别地方还存在变型拖拉机注销业务的档案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等。
4.监管部门配合不够。近年来,农业农村与公安交警、应急管理部门强化联合监管,取得较好成效,但由于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未全面建立健全,监管的合力不够、效果不好。特别是农业农村与公安交警部门之间的动、静态监管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导致农业机械存在路面动态监管盲点,道路交通执法存在盲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无道路执法权限,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局部地区还存在不通不畅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尚未形成“逢机必查、违法必究”的高压严管工作态势,导致变型拖拉机所有人违法成本低,屡查屡犯。
5.变拖整治政策宣传不到位。变型拖拉机所有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对国家取消变拖注册上牌的政策不理解不了解,对伪造和使用假号牌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认识不足。
6.农机监管队伍力量薄弱。据统计,目前全州从事农机安全监管人员在编人数为119人,但由于驻村或抽调到其他部门开展中心工作等原因,在编不在岗现象较为突出(如:州农机安全服务中心有10人编制,现空编4人,1人派出驻村,1人被抽调至其他岗位工作,实际在岗人员仅有4人),部分县市农机部门编制、人员减少,业务骨干流失,有的乡镇机构改革后,不再设置专职的农机监理人员,基层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出现缺管、漏管现象。同时,近年来,州、县由于财政困难,州、县、乡各级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经费难以保障,监管工作开展面临较大困难。
三、下一步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一是州交安委要督促各县(市)要切实承担起主要职责任务,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在变型拖拉机的管 理问题上,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研究出台有关措施和长效机制。 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辖区变型拖 拉机管理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 治措施,合力做好变型拖拉机的管理工作。二是各级公安部门特 别是乡镇派出所要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的职能,充分发挥协调、督导、督促、服务作用,建立健全并 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协同推动各成员单位深耕 “责任田”、拧成“一股绳”,指导做好条线工作。并根据需要 适时组织开展变型拖拉机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结合实际及时反 馈风险隐患,提出针对性工作建议。对发生重大敏感事件、工作 推进不力等情况,要进行约谈,视情况开展挂牌督办,全面压实 工作责任。三是各级交安委成员单位要充分用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这一议事平台,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共同 研究谋划、积极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痛点、难点问题,全面构建齐抓共管、协同共治新格局。
(二)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一是要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严格检验标准,对反光标识、转 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等进行重点检查。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灯光齐全并粘贴反光标识,未粘贴反光标识的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强化驾驶员培训与考试,拓宽培训渠道,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切实提高拖拉机驾驶操 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二是要加强农机安全执法,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农田、场院和农机合作社等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和隐 患排查。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大力推动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老旧拖拉机报废更新。积极推行农机 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推进“乡村农机两员”与“警保两站 两员”有机结合,实行“一站多能、 一人多岗”,将力量向基层 延伸下沉,解决农村交通和农机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缺位问 题 。三是要强化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积极协调公安交 管部门抓好拖拉机驾驶人违法教育及违法行为协查工作,对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四是要加强提醒引导已经公告注销的变型拖拉机车主,主动到指定报废回收企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理,配合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注销登记业务。五是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推动交通安全知识巡回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运用典型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农民机手和广大农民群众懂法、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强化执法检查,下沉监管重心。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强化路面管控,指导好乡镇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职能。 一是要紧盯2025年前全部淘汰清零的目标, 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源头管控,深入摸底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对违规雇佣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的企业和施工单位追溯处罚,最大限度压缩其活动区域,断绝隐患 源头。二是要聚焦行车秩序管理。对系统已注销但未解体报废仍在道路上行驶的变型拖 拉机, 一律查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23。其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规定进行强制解体;对涉及变型拖拉机交通事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深度调查,严肃追究有 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三是把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与预防道路交 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共同推进。在“三 夏”、“三秋”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充分依托超限检测站、执法 服务站和农村劝导站,在城乡结合部以及通往农田、建筑工地、 农贸市场等的主要路段,对发现的假牌、套牌或没有正当来源等 伪造、变造拖拉机牌证的,坚决予以收缴;对涉嫌伪造拖拉机牌证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利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月等活动,多渠道、多角度、多方位广泛宣传变型拖拉机管理政策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发动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和“两站两员”优势,用聊天拉家常等接地气的宣传方式,不断争取群众对工作 的理解支持,做到“身边人劝身边人” “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四)认清面临形势,正视风险挑战。我州拖拉机拥有量和变型拖拉机的在册数位居全省前列,工作成效距上级提出的“清零” 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有两个 方面的风险问题需要注意。一方面是解体报废率低带来的风险隐 患依然突出,就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年限的有关规定,全州拖拉机管理系统内已完成30717台存量变型拖拉机的公告注销工作,但实际解体报废率不高,已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带来的风险隐患依然较大。另一方面是变型拖拉机发生较大事故的机率仍然较大,农村地区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规则 意识淡薄,农村群众整体安全防范意识不高,加之决战脱贫攻坚 的胜利释放了广大农村地区蕴含的发展潜力,群众出行与货运流 通的需求也进一步多元化、个性化,而与之相适应的客货运输体系尚未健全,农村群众“见车就上”的现象依旧普遍。变型拖拉机行驶既涉及农业生产安全,也涉及道路交通安 全,加强安全管理是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 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安全形势、联合执法和信息交换等 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社会 和谐稳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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