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5/6/9 10:57:41
12118
导读:本次新增纳入物联网监测机具包括: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等文件精神,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支持政策与数字化农机装备发展有机结合,推进农机智能信息化改造,实现农机作业数据实时采集、传输和远程监控,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物联网监管服务,持续推进补贴机具APP申请、二维码识别、作业轨迹物联网监测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已纳入物联网监测的机具。根据《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的通知》(冀农财发〔2021〕30号),2021年起我省对部分机具购置补贴实行“三合一”办理,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自走式薯类收获机等品目或档次的机具。
 
  (二)新增物联网监测机具。本次新增纳入物联网监测机具包括: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实施时间
 
  (一)已纳入物联网监测的机具继续实施“先用后补”,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机后可提出补贴申请,待机具的作业面积达到20亩即可兑付补贴资金。
 
  (二)新增物联网监测机具,自本通知发布起至202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2025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且在我省销售并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机具必须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否则无法办理补贴。我省将同步实施“先用后补”政策,购机者购机后即可提出申请补贴,辅助驾驶(系统)设备机具的作业面积达到20亩后可兑付补贴资金;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达标面积亩数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方案》冀农财发〔2025〕2号规定执行。
 
  三、实施方式
 
  (一)已纳入物联网监测的机具
 
  2025年1月1日起出厂的前装北斗定位终端的机具,需按照北斗(BDS)定位终端数据传输协议V2.0.1(附件4)对接,完成终端合规性检查,并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生成农机二维码,完成农机与终端的绑定。
 
  (二)新增物联网监测机具
 
  2025年1月1日起出厂的辅助驾驶系统(设备),需按照北斗辅助驾驶终端数据直传协议V1.0.8(附件5)对接,并完成终端合规性检查;2025年7月1日起出厂的辅助驾驶系统(设备),须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生成农机二维码,其中前装终端还需要完成与农机的绑定。
 
  2025年1月1日起出厂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需按照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协议技术规范V1.0.1(附件6)对接,完成终端合规性检查;2025年7月1日起出厂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生成农机二维码。
 
  四、实施要求
 
  符合本通知实施范围并自愿纳入河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产品,农机生产企业承诺物联网设备向河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管理工作系统传输数据信息的能力不少于5年(自购机之日起计),因北斗终端不能正常上传数据,影响用户补贴申请的,相应损失全部由生产企业负责,纳入物联网监测的产品均需在投档时提供北斗终端检测报告。
 
  五、技术支持
 
  农机购置补贴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5110247163;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物联网开发者平台技术支持电话:18519101222;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APP技术支持电话:18610968177。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重点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可做到“一机一码、一码溯源”,是一项利民便民、强化农机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地各企业要及时部署安排,抓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购机者使用APP办理补贴,有效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
 
  (二)强化机具核验。充分用好“三合一”机具互联信息,加强机具核验,善于利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监测预警短期大批量、短期单户多台套、长时间无运行轨迹、作业地点在非本单位区域等问题。
 
  (三)督促尽职履责。购机者要对提供申办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企业要提前做好物联网终端和二维码安装等准备工作。未按通知要求执行的,视同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将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冀农业规〔2018〕5号)相关规定处理。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6月5日

热门评论

上一篇:通告│山西省2025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第一批投档信息

下一篇:西藏2025年第一批(第二部分)农机补贴(中央财政)投档产品形式审核信息公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