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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扫二维码 上市种子可全程追溯

时间:2016-12-15      阅读:1519

  种子标签是种子的证明,是生产经营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凭据,是农民识别种子、使用种子的说明书,管理部门界定真假优劣、查证主体的重要工具。2001年《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种子标签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农民利益提供了保障。但随着种业的快速发展,原《办法》在规范主体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上存在一些漏洞,必须加以弥补。新修订的《种子法》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了严格规范,新增了标签和使用说明真实性等要求,必须在办法中予以明细。基于此,以新修订《种子法》为依据,以实现种子可追溯为目的,本着诚实信用、明确责任、便于操作的原则,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本《办法》修改后内容设6章34条,新增第5章监督管理。修改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信息的真实性——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标签是说明有关品种及种子相关信息的重要载体。标签真实性是种业管理的基本做法,是维护育种者、生产经营者及广大农民利益的保障,是确保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根本要求。目前,市场上品种名称“多乱杂”,部分标注的名称存在虚假和误导;有些标签标注的内容,如品种名称、品种信息、种植风险等信息不真实,损害了农民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解决这些问题,《办法》第二条规定,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三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第九条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审定、登记品种或*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第十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应当与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信息一致。第二十条规定,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值不得高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内容。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种子还必须提供原标签,以及对应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审批时使用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防止消费者因对内容不了解而蒙受欺骗。
 
  违反以上条款,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不真实,按《种子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不真实,还有赔偿责任。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造成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完善信息的全面性——还要标示“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让农民有更充分的知情权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是商业领域的基本定式,突出或夸大产品优异性,隐藏产品缺点是经营者促进产品销售的常见手段。种子做为商品同样不例外,目前有些种子标签标注断章取义,描述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甚至有意隐藏风险信息、修饰试验数据来误导消费者。为解决以上问题,《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办法》第六条,针对种子标签做了专门的规定,如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特别增加了标签内容应有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和信息代码等。《办法》第七条,对审定、保护、登记、进口、药剂处理和转基因种子的标注也做出了规定。《办法》第三章还专门对使用说明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旧《办法》不同的是,不仅要求对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作出说明,同时还要标示“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在生产经营者宣传优势的同时,必须告知用种者种子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让农民有更充分的知情权。《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种子还必须提供原标签,以及对应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审批时使用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防止消费者因对内容不了解而蒙受欺骗。《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标签缺少品种名称的,视为没有种子标签。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强化信息的严谨性——不得在品种名称前后增加修饰性文字,不得印制引人误解的文字或图案
 
  因旧《办法》缺乏相应要求,一些生产经营者在标签印刷上有意误导消费者,损害用种者的利益。如故意在品种名称前后增加修饰性词语;将新奇的、带有误导性的名称印制成特大字体,掩盖真实的品种名称;随意标注代理、总代理等多个主体,给农民维权和市场监管带来困难。此外,旧《办法》中还有部分规定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操作,如未对难以包装种子标签作出规范,对种薯种苗等特殊种子的质量指标标注没有作出特殊规定;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与生产实际不相符等。为此,《办法》对标签标注和制作的规范性作出了严格要求,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信息等必须在一个版面;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字体大小、印刷品制作材料应有强度并保证不易损毁,字迹不易变模糊或脱落;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在品种名称前后增加修饰性文字,不得印制引人误解的文字或图案。此外,针对部分不符合生产经营实际的规定,《办法》也作出了补充和修改,如第五条规定标签可以印制、粘贴、固定或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增加了标签的通用性;第十二条规定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可以不进行标注;第十四条规定将标注生产日期为标注检测日期,同时增加质量保证期加以约束。根据《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等,将面临行政处罚。
 
  推进监管现代化——增加了信息代码,以此代码为载体,实现市场经营种子的全程可追溯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第六条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等信息。
 
  2016年9月18日,*发布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对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进行规范。今后,将以此代码为载体,实现市场经营种子的全程可追溯。
 
  总之,新《办法》充分体现了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严谨性和可追溯的法律精神,同时,也结合市场实际进行了修改,使办法更加符合生产经营实际操作,更有助于维护农民利益、保护生产经营者权益。
 
  来源:甘肃农民网—甘肃农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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