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补贴领域*高发:个人受贿多伴有单位“创收”
时间:2011-01-07 阅读:2501
2010年12月20日,河北省南和县农机局原局长尹尚文因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尹尚文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副局长韩占其、王占国和会计黄建红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农机推广费”43万元;以先缴费为购机条件,非法收取购机农户“培训、服务费”累计27万元不入账。此外,尹尚文个人还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张志强5万元现金。韩占其、王占国、黄建红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张志强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河北省邢台市*2010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查办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案件专项行动的一个典型案例。
农机补贴成为“唐僧肉”
官商勾结成就发财梦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适用的农业机械,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补贴农机购置户。没想到,这些农机补贴资金却成了不法厂商和*分子的‘唐僧肉’。一些农机干部与农机经销厂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从中套取和瓜分补贴,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破坏国家惠农政策。”河北省**负责人介绍说,去年以来,河北衡水、邢台、保定三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39件78人,涉案金额达1080余万元。
“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衡水立案查办的12件案件中,涉及7个县(市)农机部门,占全市10个县(市)农机部门的70%;邢台立案的19件案件中,共涉及14个县(市),占全市17个县(市)的82%;保定5个县立案8件18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还有4个县(市)农机部门存在类似问题,占全市22个县(市)的41%。可以说,农机补贴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易发多发领域。
一项调查分析数据显示:在三市查办的78人中,贿赂犯罪共60人,占76.9%。其中受贿48人,行贿12人。从犯罪形式上看,一人向多地多人行贿,一人收受多人贿赂比较普遍,单打一现象很少。如南宫市凤岗农机排灌经销处邢培须,自2006年至2009年,分别向邢台县农机局行贿15万元,向南宫市农机局行贿15万元,向临西县农机局行贿36.75万元。邢台县农机局副局长孟拉顺,县农技推广站站长赵二虎,2007年以来接受8家农机经销商回扣款47万元。柏乡县农机局长王胜田,在2008年、2009年两年内共收受30个厂家和60多个购机户贿赂达100余万元。有的受贿回扣定额还逐年提升,如临西县农机局局长王福信,2006年以来,将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回扣定额由2006年每台4440元、逐年升高为2007年每台5888元、2008年每台6666元。行贿受贿已成为推销农机获得国家补贴的重要非法手段。
集体*特征明显
单位受贿日益凸现
2007年,河北省*、*联合下文,由省财政拨款补助“节水精播”项目资金。安国市共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补助金额10万元。因享受农机补助的节水精播机在市场销售不理想,该市原农牧局副局长霍立军和农机办管理科科长石永刚到河北农哈哈集团(以下简称农哈哈)找到集团负责人,经与负责人张某协商决定,农哈哈将用于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的10万元折合成40台玉米播种机给安国农机办。在霍立军的授意下,石永刚做出安国农机办按规定享受补助的节水精播机50台的假手续报送上级单位,从中骗取省财政拨付10万元补助款。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目前查办的案件来看,一是窝案串案多,所办案件中,3人以上窝案22件,占56.4%;二是班子成员落马多,共涉及县农机(牧)局局长、副局长25人,占总人数的32%;连同15名农机站长、副站长共40人,占51.3%。如南和县农机局局长尹尚文,副局长王占国、韩占其等4人,2005年至2009年共收受经销商贿赂款43万元;深州市农牧局副局长骆奎清接受市农机公司贿赂款14.3万元。博野、临城、故城等8个县农机局正副局长均被立案侦查。主要班子成员的落马,充分反映出该领域贪污*的严重性。
“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交织,个体*与单位‘创收’相互依存。”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发现,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贿赂犯罪中,个人受贿的背后多伴有单位受贿。由于单位从中获得很大利益,个人受贿很容易隐蔽其内不被发现,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在查处的39件案件中,有11件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如深州市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枣强县农机局受贿54万余元、武邑县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故城县农机局受贿64万余元、武强县农机局受贿33万余元、安平县农机局受贿19万余元、南和县农机局受贿43万余元,广宗县农机公司受贿21万余元……而在单位受贿的同时,这些单位的领导均有个人贪污受贿的问题。单位受贿的共生,使一些人成了单位的“能人”,使农机补贴领域的行贿受贿成了公开的潜规则。
高抬机价巧列名目
农民未受益反受害
办案检察官对农机领域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厂家为扩大销售额,经销商为获得更多的销售折扣,都在成本中扣除行贿费用。他们普遍的做法是高抬农机具价格,将行贿费用转嫁到应当由购机农户享受的补贴资金上。如山东淄博桓台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在负责石家庄、保定、沧州等地销售大型联合收割机过程中,通过每台农机抬高价格1万元,给对方回扣1万元的手段,两年内共向三地销售79台收割机,以回扣名义向三地农机部门行贿79万元,抬价利润全部抵用行贿。
办案人员发现,由于购机申请、签订协议、供货、上报补贴均由农机部门掌控和运作,且少数人甚至一人决定着农机在本地市场的准入。国家补贴直接补给经销厂商。为此,县级农机局就成为各地厂商不择手段的进攻对象。一些农机部门干部经不起“推广费”、“服务费”、“宣传费”、“回扣”等贿赂的诱惑,或收受贿赂后为厂商造假谋利,或收受贿赂后本地质次价高厂商经销,或收受贿赂后亲友、关系户经销,或收受贿赂后空卖购机协议使行贿人倒卖获利,甚至有的还公开索贿,讨价还价争取高比例分成。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其惠及对象是农民,而实践中大量的补贴资金被农机干部与不法厂商所瓜分,农民一般情况下仅能得到不足30%的补贴。有的地方,甚至分文补贴都得不到,均被不法厂商和农机部门或5:5分成、或4:6分成所瓜分。如衡水、邢台等地,农民购买一台洛阳产收割机,按政策应得国家补贴3.69万元,但是经销商借机抬高销售价格1.25万元,而农民须给经销商1.4万元好处费后才能得到这个购机指标。这样,农民实际享受到的国家补贴zui多只有1.04万元,只有政策规定的28%。安国市农牧局原副局长霍立军等人与不法厂家相勾结,于2007年伪造销售手续和发票,骗取节水精播机国家补贴后与厂家5:5分成,然后厂家将50台普通玉米播种机给农牧局销售。农民不仅没有享受到国家补贴,买到的全是不节水的普通播种机。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惠农政策,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四大犯罪成因不容忽视
惠农补贴改革势在必行
办案检察官在对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调查分析后认为,这一领域犯罪的突发多发,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
一是农机定价不合理。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同一种型号、同一种配置的机具全省执行统一补贴标准。但在实践中,农机部门往往不参照出厂价、市场价定价,人为制造价格空间,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按理想的设计推进。
二是补贴方法不合理。办案人员发现,农机补贴之所以没有用到或很少用到购机农户身上,与补贴方法不合理有着重要关系。在当前几十种农业补贴中,农机购置补贴是农民受益金额zui大的补贴,但也是不直接补给农民、而是转补给厂商。这样不仅不能使农民直接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也势必引起厂商间的不正当竞争。这也是厂商甘冒风险、不惜血本进行行贿的重要原因。
三是提货方式不合理。根据政策规定,农户购机的提货方式有三种:农机生产企业直接到项目县农机管理部门供货;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民到农机生产企业提货;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对项目县就近供货,农民可任选一种。但在实际操作中,无一不是农机部门购机者到经销处提货。农民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选择。表面看,提货“方便”了厂商、“方便”了农民,但它为厂商争夺权提供了空间,也为本无多少决定权、以服务为主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了zui终决定权的空间,并且成为农机管理部门易发多发贪污*的重要原因。
四是监督检查不到位。首先是群众监督不到位。目前,农民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多,利用法律、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较弱,又缺乏对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了解,很难参与对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其次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在农机管理部门内部,项目申请、审查把关等关键环节往往是少数人说了算,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个别班子成员甚至同流合污,内部监督有名无实。再次,系统监督和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上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书面、报表等形式进行审查把关,缺少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来源于*和省级财政,地方政府主要关心获得补贴的多少,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表上数据,对农机补贴的监督检查几乎没有相应措施。而一旦有人案发,又担心上级削减补贴指标,从而宽容甚于监督,包容甚于制约。
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势头,检察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要实行政务公开,加大补贴宣传力度。农机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将补贴政策的内容、程序、要求等向社会公开,让农民了解政策;另一方面,也应将享受补贴标准、购机农户姓名、补贴机型、补贴数额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农机补贴工作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二要改进价格设定方式,引入招投标机制。在充分考虑产品质量,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合法利润的基础上,对列入*目录的机具定价,应引入招投标机制,取消弹性价格,并在补贴产品目录价格公布后的年度内不允许向上浮动;三要改进产品名录方式,增加农民购机选择权。农机生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应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市场竞争,不应以行政手段直接或变相干预市场的公平竞争。在经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而不是由农机部门的做法,并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切实保障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四要减少中间环节,堵塞流转漏洞。农机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应成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产品的流转也应从农户—农机局—经销商—农户的做法,改变为从农户—经销商的直通流转;补贴资金亦应从支付给经销厂商,改变为直补到购机农户。农机部门仅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和补贴的发放,不得干预双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