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须注明添加剂
时间:2011-05-14 阅读:650
食品标签须注明添加剂
检查人员检查食品添加剂安全(1 /1张)
本报讯 卫生部昨天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4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对预包装食品进行强制规定: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注。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新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并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评议意见进行慎重研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与以往标准相比,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能出现封建迷信、贬低其他食品的内容;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研究员樊永祥介绍,以饮料为例,用色素、香精、香料勾兑的果味饮料不得自称果汁。
据介绍,旧标准是要求生产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注明防腐剂、色素、香精等添加剂,新标准则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都必须注明。标准还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
释疑
本报讯(记者 赵新培)针对部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闻之而色变,甚至将食品添加剂等同于有毒有害物质的认识误区,专家昨天解释指出,“食品添加剂并非洪水猛兽,合理使用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所长严卫星说,人们之所以害怕食品添加剂,从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概念上的混淆,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统称为“添加剂”。
“其实这二者*不同,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物品质、口感的可食用物质,而非食用物质是禁止使用和向食品中添加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等都不是食品添加剂。”严卫星指出,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以食品为载体的犯罪行为,其种类和数量都是未知的和不确定的,很难通过检测方法检测到所有的非食用物质添加行为。而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经过了严格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评估,按规定使用不会有损身体健康。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专家张旭东说,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有数千年的历史,可以防止食品*变质,保证食品的有效供应,同时还可满足不同消费群体对食物色、香、味的追求。在现代食品加工生产中,食品添加剂*。
举措
食品安全国标评审委员将不得在食品企业任职
本报讯(记者 赵新培)卫生部昨天透露,为避免企业利益影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卫生部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评审委员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企业中担任职务。
为避免企业利益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影响,卫生部采取了三大措施:
首先是标准起草单位主要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
其次是标准草案严格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是严格遴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特别规定委员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严格遴选委员候选人,并将拟任委员上网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
回应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内外有别
本报讯(记者 赵新培)卫生部昨天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答问》,专家表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内外有别,甚至比国外标准松的问题。
卫生部专家介绍,按照规定,各国为保护公众健康,基于充足的科学依据,可以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不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异,各国的食品标准存在差异是客观事实,也具有其科学依据。
我国标准与标准基本一致。以食品中污染物*为例,我国标准与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
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例如在国外允许使用的莱克多巴胺、过氧化苯甲酰等物质,在我国属于禁止使用品种。
总体上讲,我国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清理完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符合或接近食品法典标准。
卫生部表示,我国食品安全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食品标准间还存在交叉、重复、缺失、标龄长等问题。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力争尽快完成标准清理,形成统一、协调、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