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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9/5 10: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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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工作,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出口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绿色食品A*认证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营养类食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农业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和证明经认定的无污染的安全、、营养食品及相关事物。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凡从事绿色食品及其相关事物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广东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简称省绿办)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未设立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县及县以上农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接受省绿办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绿色食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六条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七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和标签标准。

    第八条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报省绿办。

    (二)省绿办对申请者实地考察,合格的由省绿办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三)省绿办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申报产品抽样送的食品监测机构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报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并与申请者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后,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和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  ×× ×× ×××  ×

标志  产品    批准  国别  地区  产品    产品

代码  分类   年度         序号    分级

    第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使用*或A*的绿色食品标志。

    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示的食品产地的生态环境质量、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合成物质、生产加工的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及包装等符合规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绿色食品标示的食品产地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特写标准、生产过程中不用或基本不用任何有机化学合成物质、按有机方式生产、转化、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符合特写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

    第十条 省绿办及有关监(检)测机构必须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并依法保守申报产品的技术秘密。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第十二条  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其包装和标签须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经省绿办审核后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未经省绿办审核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标志使用人不得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和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经省绿办认可上报批准机关,暂时中止使用标志。待条件具备后准机关同意批准,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标志及其编号的使用权于核准使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  标志使用者不得将标志及编号转让给其联营、合营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实行年审制。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示的,须在使用期满关三个月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十九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应接受批准机关或省绿办的环保、食品监(检)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按有关程序撤销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条  对侵犯标志商标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向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绿办核实后报批准机关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和编号,同时向社会公告于众。

    第二十二条  本章有关规定只适用于国内销售的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管理,对绿色食品出口产品管理按农业部《绿色食品出口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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