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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7/7 14: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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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要求,为持续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两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内农牧机发〔2016〕227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要求,为持续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两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坚持绿色环保发展理念。按照加快推进粮油、杂粮、杂豆、甜菜、药材及饲草料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的要求,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动作用,结合各地农牧业生产实际,引导农牧民购置大型、联合作业、复式作业等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机械设备;加大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秸秆加工利用机械等推广,充分发挥机械化在农牧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二、突出补贴重点。紧紧围绕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装备结构、提升发展质量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补贴重点。补贴资金大限度满足地区急需产品,缩减不急需、不必要补贴产品。积极引导补贴资金向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经营组织以及畜牧业和经济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倾斜,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积极推进相关试点。鼓励探索创新,有条件、有基础的地方,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结合地区重点作物、主要生产领域急需,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农机抵押贷款、金融租赁、更新报废、农机保险等试点试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农机新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助推,加快农机新产品推广和农机化新技术升级换代。要加大与金融、保险部门的协作力度,齐心协力,搞好试点建设,培育可复制的典型经验,推广到面上应用。
  
  四、把握政策的连续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保证政策的年度衔接,保障购机者利益。2016年,我区对2015年度已销售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但未获得补贴的产品,继续按2015年度补贴标准执行(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取消,另文已发),补贴办理期间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延用。各地要严格把握时限标准,坚决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五、提升政策有效性。为了防止和限制个别产品补贴额过高现象,我区启动“定额 比例”机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软件调控,把补贴额过高产品,自动回调到合理补贴额区间;同时,维护企业合理调整产品价格的权利。这一机制的具体上限设定为:中央财政补贴39%,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25%,牧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自治区财政单独补贴39%。各地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发现和反馈新政策出台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政策体系完善。
  
  六、强化违规查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强化监管职责,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以问题为导向,严查严惩违规行为。凡有违规线索的,一律从快查清;涉及省份之间联动的,要协调好省际间支持,防止失职不作为;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共同做出。同时,要加大违规查处信息公开力度,对违规现象、问题及处理情况,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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