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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申报2016年第二批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6/10/24 11:16:21
16581
导读: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及其他要求,现将申报我区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批归档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及其他要求,现将申报我区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批归档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产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三)产品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是2016年1月1日(含)以后;
  
  (四)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产品不在2015年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名单之列;
  
  (六)企业或产品未被农业部或我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七)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二、申报品目范围
  
  本次申报品目范围详见附件3.《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修订)》。
  
  三、申报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内容
  
  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西藏自治区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见附件2,按申报产品填报相应表,加盖公章);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公章。如申报日期截止前证书未能取得,也可申报相关推广鉴定机构出具受理推广鉴定的证明复印件);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公章);
  
  5.使用说明书等(原件,加盖公章);
  
  6.相应证明材料(《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中规定填写的“分档配置及参数”在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中未包含时报送,原件)。
  
  申报材料仅需一份,装订成册后邮寄到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处,同时发送《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excel格式)电子邮件至xznjgzbt@126.com。
  
  (二)相关要求
  
  1.各生产企业必须以部级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的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所属品目、检测结果等信息为重要依据,填报相应《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
  
  2.《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中必填项须与产品的推广鉴定证书、检验报告一致,如果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中无相应参数,可以原鉴定机构根据原鉴定过程中的技术材料出具的相应参数证明材料为准,并将证明材料于报送截止日期前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处。
  
  四、报送时限
  
  本次补贴产品归档信息报送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截止(以邮件寄出时间为准),逾期暂不受理。归档结果将在西藏农牧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栏目(http://www.tibetagri.gov.cn)中公示。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处;
  
  通讯地址:拉萨市林聚路29号,邮编850000;
  
  联系人:徐超;
  
  联系电话及传真:0891-6364427;
  
  QQ群:156209468;
  
  微信群:西藏自治区 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群
  
  附件:
  
  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格式)
  
  2.西藏自治区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
  
  3.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修订)
  
  4.西藏自治区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情况(批)公示表(供参考)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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