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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依法注销!

来源:农机联帮
2018/7/20 9:02:48
20039
导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下列318个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依法注销,其驾驶证未收回,现公告作废。
  【中国农机网 通知公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下列318个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依法注销,其驾驶证未收回,现公告作废。
 
  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节选)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驾驶人身份证明;
 
  (二)驾驶证;
 
  (三)身体条件证明。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条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死亡的;
 
  (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七)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2006年11月2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
 
  (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
 
  (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
 
  (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准予驾驶轮式拖拉机);
 
  (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准予驾驶手扶拖拉机);
 
  (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第九条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络或电话等预约考试的方式。
 
  第十六条驾驶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十八条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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