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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将于9月15日前发放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19/8/26 15: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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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19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黑龙江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实施方案》明确:9月15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农机网 热点关注】 7月19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黑龙江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实施方案》明确:9月15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
 
  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补贴标准
 
  1.适当提高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200元以上。
 
  2.地表水灌溉稻谷亩补贴标准高于地下水灌溉稻谷40元以上(含40元)。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大豆和稻谷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的面积。
 
  4.享受粮改饲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
 
  发放流程
 
  1.补贴面积申报核实。
 
  7月至8月10日,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组织统计、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开展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申报核实汇总工作。各行政村(单位)组织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实际生产者申报生产者补贴,组织专人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认定。乡镇政府对有关信息审核后,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信息逐级上报县(市、区)、市(地)政府(行署)审核汇总。
 
  8月15日前,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将汇总审核认定后的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统计局、农业农村厅和省水利厅;同时,各市(地)、县(市、区)统计和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对象姓名(单位名称)、“一折(卡)通"账号(单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含电子版)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基础。
 
  省农垦总局辖区内所属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统计核实工作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8月20日前,省统计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将汇总审核认定后的分县(省农垦总局)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
 
  2.补贴资金发放,8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发改等有关部门测算拟定当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到户明细数据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15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市县农发行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时,要在大额来账汇兑凭证(或其他凭证)中严格统一附言内容和格式,三项补贴资金统一附言内容分别为:“玉米生产者补贴”.“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市县农发行或代发补贴的金融机构向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时,应在“一折(卡)通”摘要栏注明“玉米补”、“大豆补”、“稻谷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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