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贵州等地根据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准备相关工作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19/12/6 1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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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地方农机】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设施农业在我国各地得到广泛推广。但从近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看,设施农业用地面临定义不清、无标可循、政策难落实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2022年)》“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要求,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土地,农业农村部决定组织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要以解决好农用地农民用不上、用不好问题为目标,坚持设施农业规模化、数字化、标准化和多功能化发展,坚持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满足设施农业科学合理生产相结合,以保障设施农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用地的低需求为底线,设施用地总量控制与内部优化并重,分设施栽培、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和农村产业融合等行业建立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体系,积极拓展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用地空间,保障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社会各主体投资建设等需要,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主要任务包括:依据设施栽培不同类型工程内容建设标准,研究制定设施栽培用地标准,形成《设施栽培用地标准》;依据设施畜牧不同类型工程内容建设标准,研究制定设施畜牧用地标准,形成《设施畜牧用地标准》;依据设施渔业不同类型工程内容建设标准,研究制定设施渔业用地标准,形成《设施渔业用地标准》;依据一二三产业融合工程内容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农村产业融合用地标准,形成《农村产业融合用地标准》。
云南省
云南省下发通知,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19〕6号)要求,为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准备工作,在12月底前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在工作安排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负责统筹进度,协调各牵头处室组成省级调研组,对有代表性的州市及县采取实地调研、对面上采取收集调查表形成分析报告等点面结合形式,摸清当前云南省各种类型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建设、使用及监管情况。
《设施栽培用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由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绿色食品处共同牵头,种业管理处和农业机械化管理处配合完成;《设施畜牧用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由畜牧兽医处和种业管理处牵头,农业机械化管理处配合完成;《设施渔业用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由渔业渔政管理处牵头,农业机械化管理处配合完成;《农村产业融合用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由乡村产业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完成。
贵州省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搞准弄清贵州省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为农业农村部编制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提供详实依据,解决好农用地农民用不上、用不好问题,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设施农业的用地需求;认真梳理近年来各地探索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研究试点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和面临的困难问题等;收集近年来各地出台的设施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等。汇总形成本地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和设施栽培、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村产业融合用地标准编制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情况报告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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