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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农业企业复工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2/14 9: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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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业企业科学、有序复产复工,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机网 热点关注】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业企业科学、有序复产复工,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复工范围及优先顺序
 
  农业企业复工范围主要为全市范围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菜篮子”保供给的农业企业(包括蔬菜(食用菌)、肉蛋奶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饲料、兽药、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畜禽屠宰企业;集约化水产养殖场;渔船等)。重点为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自动化程度高、生产物质全、防护物资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农业企业。优先保障县级以上农业,逐步开放其他类型农业企业的复工。
 
  (一)优先保障企业。粮食生产、蔬菜种植、畜禽养殖及屠宰、大棚水产养殖场等重点生鲜农产品生产供应的农业企业,按优先保障企业要求,在严格按照防疫要求的条件下做好复工生产。
 
  (二)重点保障企业。对种子种苗、饲料生产、急需农资及无害化处理、食用农产品加工、茶叶、渔船等具有重要保障功能的农业企业按照规定积极协调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有序安排,稳步复工。
 
  (三)有序复工企业。在满足优先保障企业、提前复工企业基础上,对非急需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非食品加工等疫情期间非必需产品且未承担重点建设项目或需履行大型订单的一般农业企业和涉农企业协同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指导,逐步推进复工。
 
  (四)控制复工企业。严格控制休闲旅游类农业主体、休闲渔船复工。
 
  二、复工报审流程
 
  申请复工企业在具备复工条件的前提下,对每名返工人员进行排摸,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向乡镇(街道)申报审批。按照《宁波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可以通过宁波市企业复工申报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如实、认真填报《企业返工人员登记表》、《企业返工人员调查总表》、《企业复工防疫方案》等相关资料,按照审批流程做好报批。渔船复工复产按《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及各区县(市)渔船复工复产实施方案要求报审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新冠肺炎防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业企业复工组。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统筹指导企业复工工作,制订农业企业复工的实施细则。落实企业复工情况日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落实专人按时报送并反映企业复工过程中问题及建议。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323”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控责任和行业部门管理责任“三个责任”,落实企业人员管控、复工企业“两张清单”以及员工接送、隔离、防控“三项措施”。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宁波市企业复工疫情防疫工作指引》及《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农业企业复工返岗要求告知书》、企业制订的防疫方案等做好复工防疫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农业企业复工的指导和管理,重点做好生鲜农产品生产、种子种苗生产、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等农业企业及渔业捕捞企业的复工指导服务,协同发改、经信、商务、市场监管、供销、服务业、文广旅游等部门共同做好农副产品加工、农产品配送流通、农批市场、农业服务业、农业文化旅游、国有农业企业等涉农企业的复工指导服务。加强与地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的协调联系,及时掌握各类农业企业复工情况。
 
  (四)做好指导服务。各地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做好企业复工的分类指导服务和推进工作。坚持风险受控、有序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一企一策”、属地确认,坚持企业主体、安全生产,做好企业科学有序复工。协助优先保障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顺利复工;指导提前开工企业按照复工要求和流程做好报审工作;加强对连续生产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细化日常疫情防控措施,认真履行复工流程,有序地组织复工复产。积极协调生产资料和产销对接,将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及复工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复工提供服务保障。
 
  (五)加强检查督促。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农业企业复工督查方案》,市农业企业复工组要全面开展各地农业企业复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协同乡镇街道做好企业复工的勘定审核工作以及复工前后企业的防疫管理,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复工企业的抽查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对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及时停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农业企业复工返岗要求告知书
 
  各农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文件精神,稳妥有序做好农业企业复工返岗工作,现将企业复工返岗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按照“323”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企业人员管控清单,落实员工接送、隔离和防控“三项措施”。
 
  二、各企业要尽量安排员工错峰返甬,统筹调度,科学制定复工复产计划,安排员工分批返岗,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地组织复工复产。鼓励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措施。
 
  三、要加强员工排摸、登记,全面核实员工健康情况,建立“一人一表”。
 
  四、按照《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宁波市企业复工疫情防疫工作指引》等,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防疫工作方案,细化员工日常疫情防控措施,排摸梳理复工返岗人员情况,对外地返岗人员,要落实好相关隔离观察措施,并严格履行复工流程。
 
  五、各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员工食堂、电梯间、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通风、消毒,停办大型会议活动。要认真落实企业员工防护措施,每日严格执行人员体温检测,身体健康状况日报告等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六、要认真按照分类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复工流程,申请复工企业在具备复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宁波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实施细则》,可以通过宁波市企业复工申报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如实、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渔船复工复产按《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及各区县(市)渔船复工复产实施方案要求报审备案。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农业企业复工工作,及时掌握农业企业复工情况。
 
  七、各农业企业要加强员工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防护意识。企业若有复工上的困难和问题,可拨打我市应急组专设的热线电话89189097、89819098反映,也可通过12345、8718平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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