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河北省出台管理办法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20/2/25 17: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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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地方农机】日前,为加强农业机械化质量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布了《河北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并予以实施。
《办法》中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对于“三包”服务期限之内的农机质量投诉,一般由销售该农机的属地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处理;
·对于跨行政区域或越级投诉的一般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单位可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转由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处理,但仍负有本案的督办和答复责任,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各投诉监督机构要对电话、信件等投诉材料做好登记,认真审查,按要求及时受理和处理,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声;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监督机构要加大协调力度,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积极促成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达成解决方案。
投诉受理
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二)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等信息;
(三)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四)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购机者身份证等复印件;
(五)具体的投诉要求。
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投诉处理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形成书面协议。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持的调解,如因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他人代理。被委托人必须向调解主持人递交有效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明。
经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调解达成和解的,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争议双方签字后,加盖农机投诉机构投诉专用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调解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解:
(一)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者撤回其投诉的;
(三)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四)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农机质量投诉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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