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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湖南农夫机电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9/21 8: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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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有关规定对湖南农夫机电有限公司、益阳市德林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四方集团公司、益阳富佳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九阳农机(常州)有限公司、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有关履带式拖拉机品目产品进行了调查,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农机网 通知公告】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线索,我厅按照有关规定对湖南农夫机电有限公司、益阳市德林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四方集团公司、益阳富佳科技有限公司、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九阳农机(常州)有限公司、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有关履带式拖拉机品目产品进行了调查,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规行为
 
  经查,湖南农夫机电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自愿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时,自主将25个履带材质为“橡胶履带”的履带式拖拉机品目产品按其马力大小投到档次名称为“**马力—**马力履带式拖拉机”的档次,违反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中“就低不就高选定所属档次”和“承诺践诺”等规定;同时未履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的责任义务。湖南农夫机电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属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鉴于9家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有效减轻损失,综合企业违规情节、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工作建议、违规产品参与补贴的程度和对资金安全的影响以及履带式拖拉机品目相关产品结构性能变化情况等因素,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及相关产品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对存在违规投档行为但相关产品在我省未补贴的企业处理。对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予以警告,30天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存在违规投档行为且相关产品在我省已补贴的企业及产品处理。对湖南农夫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NF-Y602、NF-Y702、NF-Y802、NF-902、NF-702型产品;益阳市德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DL-L752、DL-902型产品;浙江四方集团公司生产的SF752型产品;益阳富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FJ-802型产品;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生产的AH-1002型产品;九阳农机(常州)有限公司生产的JY-1002型产品,暂停补贴资格3个月,暂停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有关要求
 
  一是补贴资格暂停前购机者已录入辅助管理系统但还未兑付的,生产企业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不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后,各县(市、区)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格暂停期间,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相关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
 
  二是因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暂停期结束后,视相关企业整改情况作下一步处理。
 
  三是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涉事农机产销企业所有补贴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违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相关企业要切实引以为戒,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坚决杜绝各类违规问题的发生。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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