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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20/12/30 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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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省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等其他支出,可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农机网 补贴动态】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12月14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文件规定,奖补资金安排范围分为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有关事项。其中,前者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后者包括省政府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秸秆综合利用督查激励市、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等。
 

  补助标准如下:
 
  1.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 2019 年以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 1000 吨(含 1000 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进行奖补,各地可根据秸秆收储能力制定差别化的奖补标准,单个项目不超过 80 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80%、市县承担 20%。
 
  2.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 2020 年利用秸秆 500 吨(含 500 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 60 元/吨、48 元/吨、36 元/吨的补贴。为鼓励企业多利用秸秆,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1 万吨部分提高 10%、超出 3 万吨部分提高 30%、超出 5 万吨部分提高 40%、超出 10 万吨部分提高 60%。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奖补上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贫困县及大别山片区县(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濉溪县、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阳县、寿县、霍邱县、定远县、明光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石台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补助 8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 40%,其他地区补助 6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3.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项目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每个园区奖励资金 500 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 50%,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用于示范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
 
  4.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 2019 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多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 50%。
 
  5.对列入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新建的以秸秆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继续安排省财政奖补资金,奖补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 30%,单个工程奖补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以后年度省财政不再给予奖补。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
 
  此外,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省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等其他支出,可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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