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机操作规范与事故处理,这些你应该知道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22/6/30 9: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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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编辑视角】目前,全国麦收作业已接近尾声,各地陆续开启了夏播模式。农机在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和风险出随之增多。为严密防范、坚决遏制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发生重特大事故,6月2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如: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关于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这一现象比较普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大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拖拉机为什么不能载人?
由于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拖拉机没有考虑车厢载人的问题,其结构、性能、安全技术等要求均是针对短途运输农产品货物提出的,如车辆照明信号、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载客要求,不具备载人的条件。因拖拉机车厢没有设置必要的乘客安全乘座位置和防护设施,易发生乘客与车体碰撞,致乘客受伤的事故。因此,拖拉机驾驶人要认识这类机动车载人的危害,不要主动搭载人员,并积极劝告农村群众不要乘坐拖拉机出行。
拖拉机在路面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掉头时,易侧翻,引发乘坐人坠落等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无小事,请广大农牧民朋友从自身做起,拒绝违法载人,拒绝超员超载。
关于拖拉机的操作规范:
启动:在机具启动前,机手应按照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拖拉机及配套机具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该保养的保养,该维修的维修,确保机具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到作业中,达到高效、优质、低耗、安全的目的。
起步:起步时手刹必须拉起并能有效制动,挡位处于空挡状态。离合器踏板的操作要领是一快、二慢、三联动。即在开始踩踏板时快踩;当离合器出现半联动时(此时最直观的表现是发动机的声音有显著变化),踏板抬起的速度稍慢;由半联动到完全结合时,将踏板慢慢抬起。挡位由空挡推入1挡(机型不同按说明书操作),松手刹,在离合器踏板抬起的同时,根据发动机阻力大小逐渐加大油门。
换挡:在行驶中换挡时,离合器踏板应迅速踩下并抬起,不要出现半联动现象,否则,会加速离合器的磨损。换挡操作时要注意油门大小的协调配合。
制动:在行驶时,除低速制动停车需要踩下离合器踏板外,其他情况下的制动都尽量不要踩下离合器踏板。低速行车中制动停车的操纵方法是先踩下制动踏板,然后再踩下离合器踏板,使拖拉机平稳地停下来,拉手刹。长时间停放,需要熄火。
作业:田间作业时,特别是丘陵地区由于地块面积不大,作业机械“高宽大”,后方视野不清,周围地貌环境复杂,作业时易对周边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甚至伤亡。因此在进行田间作业时最好跟随一名安全辅助人员,站在作业地块安全区域外,观察作业机械的运行。目的是防止农机作业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提醒农机操作人员及时停止作业,帮助倾翻机具操作人员摆脱险境和紧急救助,有效预防或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犁耕作业
北方耕地作业机具以铧式犁为主,犁耕作业应按下列操作规范进行:
耕地时,应对所耕地块进行查看和规划,对地上及地下的附着物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件的话可以就地取材做出明显标志,并划出地头安全转弯地带,保证作业中行驶安全。地头落犁时,边落犁边加油门,切记不可猛踩油门。悬挂犁落犁时一般应靠犁的自重入土,不要用液压强制入土,以免损坏机具。耕地到地头转弯时,应先升犁后转弯,以免损坏机具。转弯时要观察好四周情况后,减速慢行,防止出现翻车事故。耕地中犁铧出现堵草 阻力增大情况时,应停车熄火后排除杂物。就近跨地块转移作业时,应先将犁升起并固定好,拉紧限位链,然后低速行驶至作业地块。
播种作业
播种作业中,开沟器在入土状态时机组不准转弯和倒退。悬挂播种机在提升状态时,严禁对播种机进行调整和保养作业。添加种、肥等工作必须在停机后进行。作业中禁止操作人员用手接触排种轮和排肥盘。工作部件和传动部件粘土或缠草过多时,必须熄火停车清理,严禁在作业中用手清理。播拌药种子时,工作人员应戴风镜、口罩与手套等防护用具。地块转移时,须将播种机提升到运输状态,并可靠固定,运输状态时不准高速行驶。机组停放时,应将播种机降落在平坦的地面上,不得以悬挂状态停放。
事故发生之后,该如何处理?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保护现场。
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农机手或家属需妥善保存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及相关费用支出票据,以便有充分证据进行诉讼维权。
注: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内蒙古交警、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机械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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