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22年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11/23 11:35:47
20064
导读:为进一步完善粮油规模补贴政策,科学应对农资成本上涨压力,发挥补贴政策效能,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22年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甬农发〔2022〕164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种粮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实施2022年度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粮油规模补贴政策,科学应对农资成本上涨压力,发挥补贴政策效能,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粮食规模种植: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对象原则上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单或售粮卡保持一致。对过了三年维护期的新造水田种粮的大户,经业主申报,乡镇同意,纳入补贴范围。
 
  2.油料规模种植: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包括20亩,下同)以及种植油菜规模在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油料种植生产经营主体。
 
  (二)不列入补贴范围的几种情形
 
  1.与经济作物间作套种的;
 
  2.实行种养结合以养殖为主的;
 
  3.农户之间联合申报的;
 
  4.土地季节性流转后所种植的;
 
  5.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未经过镇(乡、街道)鉴证的;
 
  6.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名义申报后,再纳入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其他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内重复申报的;
 
  7.遇其他特殊情形,由区(县、市)自行确定。
 
  (三)补贴标准
 
  参照省定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标准发放。
 
  二、发放程序
 
  动态补贴的面积申报、核定、公示、发放等程序,与市级规模种粮补贴同步进行。各地可视情先行垫付或在市级预拨下达的相关政策性补贴预拨资金中先行兑付。待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将根据各地实际种植情况据实结算。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贴资金文件及时兑付。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文件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单上报到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规模动态补贴政策,做好资金测算,并联合市财政局提出实施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动态补贴资金保障,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地方粮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力加大粮油生产扶持力度。
 
  (二)强化补贴监管。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动态补贴政策落实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分级负责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加强指导服务,确保程序到位,兑付无误。各地要加强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动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发放程序。各地要严格操作程序,切实参照市级规模种粮补贴发放程序做到“二公示”“三检查”“四签字”“四把关”。
 
  (四)严肃发放纪律。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查找廉政风险点,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堵塞漏洞。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故意虚报补贴面积和重复申报的对象,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热门评论

上一篇:酒泉 “四强化”扎实落实国家三项农机惠农补贴政策

下一篇:大连市:耕地深松(深耕)整地作业补助每亩不超过25元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