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2024/11/19 9:16:41
- 3171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农发〔2024〕149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前湾新区社管局:
为加快农业领域“两新”工作,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宁波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宁波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推动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丘陵山区适用小型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先导区,保障粮食、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和“土特产”高质量发展。到2026年,力争补贴各类农机具15000台(套)以上,推动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90%以上。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一)机具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21大类45小类120品目(详见附件1),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绿色、智能化发展等领域以及其他重大战略实施所需机具,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补贴额,对低价值、适用性差、实施风险较高的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特色农业发展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所需,结合年度预算情况,实施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市级农机购置机具范围(简称“市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12品目(详见附件2)。
中央和市级补贴范围可根据产业发展、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等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继续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专项鉴定产品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确定,具体补贴范围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同步发布。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详见附件3)、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详见附件4)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二)机具资质。中央补贴机具范围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中央农机创新产品除外)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市级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市级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提交书面承诺,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列入浙江省补贴范围的中央补贴机具,直接沿用浙江省投档信息;未列入浙江省补贴范围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列入市级补贴范围机具由市农业农村部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核。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根据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优化确定我市补贴机具参数及分档,依据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国家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同周边省份相衔接。
组织开展优机优补。重点围绕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实现优机优补,提高插秧机、半喂入收割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备同意后实施),进一步优化相关产品分档。对我市拥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降低补贴额测算比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轮式拖拉机按中央统一部署要求调整或实施。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享受市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含农机报废补贴资金等),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同一机具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渠道的项目补助。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通报各地资金使用进度,按需组织开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防止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年度资金使用不超过全市中央资金总规模的15%。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及时完成签字确认。鼓励购机者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办理补贴申请,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或“农机补贴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或办理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当年难以完成兑付的,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并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及相关工作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及有关材料。
开展多种核验方式,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量(面积)作核验的前提条件,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加大对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提高补贴测算比例产品和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等重点机具实物逐台核验力度;对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抽查核验的方式进行,抽查核验比例不低于10%,其中年度补贴数量少于100台的实施县抽查核验比例不低于20%,年度补贴数量多于1000台的实施县抽查核验数量不低于100台。对购置牌证管理机具并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免于实物核验,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机具信息及时准确推送。
(四)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兑付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做好政策解读,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五)档案管理。补贴机具档案材料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定期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第三方核查等方面支出。乡镇(街道)要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二)优化服务效能。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智能终端等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的督查力度,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严格规范农机产销企业经营行为,因违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详见附件5)。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市)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2024-2026年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范围
2.宁波市2024-2026年市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
3.宁波市2024-2026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 补贴试点方案
4.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5. 区(县、市)20 年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附件1
宁波市2024-2026年中央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
从全国2024-2026年补贴机具范围25大类55小类155品目中选取,共设21大类45小类120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微灌设备
4.1.1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瓜类采收机
5.3.4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生物质气化设备
8.1.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2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设备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1.4粮食色选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菜籽干燥机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7.1果蔬初加工机械
17.1.1果蔬分级机
17.1.2果蔬清洗机
17.1.3水果打蜡机
17.1.4果蔬干燥机
17.1.5脱蓬(脯)机
17.1.6青果(豆)脱壳机
17.1.7干坚果脱壳机
17.1.8果蔬去籽(核)机(中央新增)
17.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2茶叶初加工机械
17.2.1茶叶做青机(中央新增)
17.2.2茶叶杀青机
17.2.3茶叶揉捻机
17.2.4茶叶压扁机
17.2.5茶叶理条机
17.2.6茶叶炒(烘)干机
17.2.7茶叶清选机
17.2.8茶叶色选机
17.2.9茶叶输送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手扶拖拉机
18.1.3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中央新增)
19.1.2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拉幕(卷帘)设备
21.1.2加温设备
21.1.3湿帘降温设备
附件2
宁波市2024-2026年市级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
(共12品目)
1.青毛豆收获机
2.多用途旋耕机
3.纯电动耕作机械
4.农产品烘干设备
5.烘干机粮食输送装置
6.金属粮仓
7.稻田开沟机
8.水田埋草器
9.平床式静态谷物烘干机
10.水田除草机
11.小型马铃薯生产作业机
12.投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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