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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2017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8/21 1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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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2016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闽农计[2017]158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中心)、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2016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2016年福建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引导市场主体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导向作用,本着鼓励创新、农业急需、风险可控、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品目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废弃物处理设备2个品目列入我省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品目。申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农业机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二)相关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三)实用新型证书或整机(关键部件)发明证书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四)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报告;(五)产品标准的先进性评价报告。
 
  二、试点区域
 
  (一)食用菌料装瓶(袋)机。在17个食用菌主产县(市、区)开展试点。
 
  (二)废弃物处理设备。在2016年度全省生猪出栏头数前40位,肉鸡、肉鸭、肉羊出栏头数前20位,蛋鸡、蛋鸭存栏头数前20位,奶牛存栏头数*位,以及肉牛出栏头数*位的县(市、区)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开展试点,共计54个县(市、区)(详见附件)。
 
  三、资金规模
 
  2017年度试点资金总量2000万元。按照谁先申请谁先补助原则,从当年或结转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后,停止受理新产品购置补贴申请。
 
  四、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1年。2017年4月1日起购置(以机打发票日期为准)的补贴新产品可申请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资金结算等工作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五、操作程序
 
  按照《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开展新产品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归档、补贴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资金结算等补贴工作,新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及补贴产品信息表将另行公布。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在补贴产品信息表公布后可申请办理补贴。
 
  六、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应向省农业厅作出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行为导致产品补贴资格、补贴经销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完整的应予受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结算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并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区域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围绕产业发展,研究布置新产品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措施计划,重点在新产品补贴的政策宣传、技术推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切实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当地特色产业发展。
 
  (二)抓好宣传引导。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与技术演示,引导有需求的农户积极购置补贴新产品,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让农户买好机、用好机。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新产品的监管,农机新产品出现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不到位、补贴额畸高的,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暂停审核、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品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四)及时总结提升。试点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及时收集反馈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在2017年12月20日前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逐级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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