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发布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19/8/30 15: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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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政策导读】《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请与受理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书;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检验报告2份。
考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业务办理系统中将自动显示为受理状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即时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考核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考核,进行能力验证和现场考评。能力验证时间由考核机关和申请人商定。能力验证合格后,考核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报告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办公场所、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废弃物处理情况;检验操作情况。
考评专家组在现场考评中发现有不符合考评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的考评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考评专家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对考核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考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申请人整改和能力验证时间不计算在内。能力验证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审查与决定
考核机关根据考核报告结论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考核机关应当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已得到妥善处理的,考核机关应颁发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
变更与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检验范围发生变化的;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活动内容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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