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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土地流转,盘活农村经济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19/9/6 16: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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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家庭联陈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规模化生产。
  【农机网 政策导读】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家庭联陈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规模化生产。
 
  然而,农村历来便是讲究“熟人办事好说话”,熟人社会特色鲜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只定下口头协议的现象普遍存在,权责不明为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埋下隐患;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区土地流转缺乏整体规划布局,终以许多流转大户纷纷退租或分片转租甚至撂荒告终;此外,流转大户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等也经常引起纠纷。可以说,这项政策带来的后果却并不尽如人意。
 
  那么,如果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呢?近日,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对政协委员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提案,经商银保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出了答复。
 
  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推动流转
 
  国家一贯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一系列制度规定。2014年,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着力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政策体系。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章,研究制定全国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地位,主动流转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结合普法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法律政策。农业农村部每年举办5期全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培训班,培训省级骨干,推动各地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组织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在乡镇、集市摆摊试点,现场宣讲,开辟“行风热线”,定期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为农民答疑解惑,宣传法律政策。通过培训宣传,使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
 
  培育土地经营主体,促进流转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传统农业改造、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超过300万家。
 
  2017年,《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2018年中央财政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资金分别达到5亿元和14亿元;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为33.71万亿,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为5.87万亿。
 
  建立和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市场,服务流转
 
  农业农村部于2016年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目前,已有21个省份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国有1200多个县(市、区)、18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还有一些村也设立了交易服务点,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完善工作机制,保障流转
 
  健全土地流转激励机制。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上述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同时将任务清单区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国所有省份都在中央确定的低标准之上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式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有效的劳动力转移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建立多部门联动纠纷调处机制。2009年制定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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