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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通报全喂入履带自走式水稻联合收割机质量调查情况的函

来源: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22/3/10 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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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对部分在用全喂入履带自走式水稻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水稻收割机”)进行了质量调查。
  【农机网 监管快讯】2021年,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对部分在用全喂入履带自走式水稻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水稻收割机”)进行了质量调查。
 
  农机管〔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2021年,我司组织对部分在用全喂入履带自走式水稻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水稻收割机”)进行了质量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范围为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12个水稻主产地区。调查产品从2019年销售、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且使用满一个作业季节的水稻收割机中选取。共调查了13家企业生产的23个型号1080个产品。调查采取用户满意度评价的方法进行,由用户对其使用的水稻收割机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以及售后服务状况(以下简称“三性一状况”)4项内容分别进行满意度评价。调查人员通过现场询问、查看、取证后确认,得出农机用户对该型号产品“三性一状况”调查指标的单项满意度分值。在此基础上,调查人员按评价方法计算得出相应型号产品“三性一状况”的单项满意度和综合满意度评价分值。满意度评价分5档:[90,100]为“很满意”,[75,90)为“满意”,[60,75)为“一般”,[40,60)为“不满意”,[0,40)为“很不满意”。将“不满意”和“很不满意”计为“差评”。
 
  二、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用户对水稻收割机总体满意度评价得分为80.99分,属于“满意”档次。对“三性一状况”中单项满意度平均得分分别为:可靠性82.69分、安全性82.06分、适用性79.51分、售后服务状况79.31分,均属于“满意”档次,表明用户对产品质量总体认可。
 
  水稻收割机质量调查用户评分情况详见表1、表2。
 
  表1   水稻收割机质量调查用户满意指数表
 
  (喂入量4.0kg/s及以上)
 

 

  表2  水稻收割机质量调查用户满意指数表
 
  (喂入量4.0kg/s以下)
 

  三、发现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水稻收割机能够满足我国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安全性方面。主要表现为部分产品危险部位安全标志缺失,安全防护部件拆卸情况比较普遍,以及加装、改造产品部件现象较为突出。
 
  (二)可靠性方面。被调查机具使用过程中,部件发生故障次数从高到低依次为:1.行走底盘系统故障。橡胶履带断裂、变速主传动箱齿轮损坏、导向轮轴承损坏、支重轮漏油等。2.发动机系统故障。发动机拉缸、过热、油底壳破裂以及发动机三漏(漏气、漏水、漏油)等。3.脱粒系统故障。籽粒升运器和杂余升运器断损、脱粒滚筒损坏、籽粒输送螺旋(粮箱内)断损等。4.液压系统。无级变速缸柱塞轴泄漏、转向器转向卡阻等。
 
  (三)适用性方面。1.收割倒伏作物效果欠佳,损失率偏高。2.部分机型由于底盘较低,造成通过性不强,容易出现陷田问题。
 
  (四)售后服务方面。部分企业售后服务投入不够,产品配件储备不足,维修网点服务能力不强,造成服务不及时、维修质量不高。
 
  四、原因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经调查分析,主要原因为:
 
  (一)安全性方面。一是安全标志本身材质或背胶质量较差、固定方式不可靠或粘贴在易磨损部位等造成标志脱落、不够清晰。二是防护装置拆卸安装复杂,维修保养机具不便。三是用户自身缺乏安全常识、安全意识淡薄。
 
  )可靠性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在可靠性设计和验证能力方面存在欠缺,面对恶劣条件或复杂作业情况,机具缺少必要的可靠性设计验证环节。二是为降低生产成本,部分产品零部件外购外协较多,加之把关把控不严,质量难以保证。三是维修保养不及时、操作不当,造成机具状态差。
 
  )适用性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创新研发投入不够,产品尚不能完全满足用户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需求。二是一些农民实操知识和技能不够,作业前缺少对机具的必要调整,作业中不能根据作物状态、地块条件等选择适宜的作业方式。
 
  )售后服务方面部分企业服务意识淡薄,忽视对产品售后服务的保障。一是售后维修能力不足,售后人员技术水平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二是售后服务力量不够,对复杂的大型机械“三包”服务能力弱,无法及时、完全排除故障。
 
  针对水稻收割机质量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司将向所涉及的生产企业发送一对一整改通知。生产企业要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增强诚信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3个月,整改结果需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各有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标志使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等监督管理要求,组织督导辖区内企业按时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司。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农机鉴定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注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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