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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细则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19/7/26 14: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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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的核发证书、变更及补发证书、注销及撤销证书管理。
  【农机网 政策导读】7月24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修订了《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并予以通知。
 
  其中,《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4日发布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农机鉴[2016]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的核发证书、变更及补发证书、注销及撤销证书管理。
 
  核发证书:
 
  总站汇总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鉴定结果材料(含证书有效期满换证项目),提交专家组。具体包括:
 
  (一)鉴定产品信息汇总表一份;
 
  (二)国推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三)国推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四)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各一份(或推广鉴定换证报告一份);
 
  (五)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有);
 
  (六)国推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一份;
 
  (七)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
 
  专家组评审相关产品信息并给出“建议发证”、“建议暂缓发证”或“建议不发证”的评审意见,形成发证评审结论并填写发证评审记录表。
 
  变更及补发证书:
 
  总站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对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分管站领导审核,站长批准。根据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审批结果,对通过变更审批的项目制作并发放新证书。换证日期为变更审批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因证书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或其它媒体公开发表声明,声明发表5个工作日后,总站受理证书持有者书面申请,按照相关程序经站长批准后,制作新证书。证书信息不变,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书信息按季度向社会通报。
 
  注销证书:
 
  总站汇集有效期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发现应注销证书的;
 
  (六)在农业农村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每次发证评审前汇集以上信息,注销证书情形明确的直接走注销程序。注销证书情形不够明确的,需要研究确定处理结论的,提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相关信息给出“建议注销证书”或“建议不注销证书”的评审意见。
 
  撤销证书:
 
  总站汇集有效期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七)侵犯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八)生产者违背所做承诺的;
 
  (九)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十)其他应撤证的情形。
 
  撤证情形明确的直接按撤证程序进行。撤证情形不够明确需要进行研究的,每次发证评审前汇总以上信息,提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相关信息给出“建议撤销证书”或“建议不撤销证书”的评审意见。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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