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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19/9/10 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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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原则、合同等作了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机网 热点关注】 近日,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5272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原则、合同等作了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面,《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截至2018年年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共有2838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2亿多农户。通过确权,摸清了承包地底数,规范了承包合同,颁发了权属证书,进一步稳固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使农民群众感受到自己的承包地权益更有保障,更加放心地流转土地经营权。
 
  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01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为落实中央要求,2015年,原农业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对确权不确地进行了探索。如安徽省2016年印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的规定》,对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亩不确界”需符合的条件、实施范围、审批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了在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时,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在促进农村土地小块并大块方面,近年来随着农村交通、水利等基础条件改善,地力差异逐步缩小,一些地方特别是平原地区,农民群众通过互换等方式改善耕作条件的愿望日益增强。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2014年,《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格依法行政,积极鼓励地方指导承包农户自愿开展互换并地。截至2018年底,全国承包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面积超过3000万亩。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积极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2017年,农业农村部在部分省(区、市)开展农村承包地退出试点工作,在基本程序、补偿标准、退出土地利用管理和退地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
 
  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相关部署,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更好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导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运行。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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